(2016)闽0503执108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陈胜丽与张华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胜丽,张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03执1088号申请执行人陈胜丽,女,1986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安市。被执行人张华,男,1979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安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2015)丰民初字第6167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华在银行账户的存款;二、查封、扣押、拍卖被执行人张华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曾毓群执行员 张英杰执行员 杨旭海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黄瑞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