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民申1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20
案件名称
张丽、张晓欣、陈祥东与田有顺、周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复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丽,张晓欣,陈祥东,田有顺,周红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民申16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丽。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晓欣。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陈祥东。三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均为:杨琳,辽宁青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田有顺。委托代理人:田真。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周红。委托代理人:王圣文,辽宁社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张丽、张晓欣、陈祥东因与被申请人田有顺、周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大民二终字第006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张丽、张晓欣、陈祥东申请再审称: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案涉房屋所在地区已出动迁方案,但具体什么时候动迁以及动迁方案是否会有所变化尚不确定,若不考虑动迁因素,只考虑房屋现有价值进行审判的话,则会损害张丽等人的利益。故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为由申请再审。田有顺提交意见称:不同意张丽、张晓欣、陈祥东的再审请求。周红提交意见称:不同意张丽、张晓欣、陈祥东的再审请求。本院认为,案涉《卖房契约》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强制性规定,一、二审判决认定该《卖房契约》无效并无不当。合同无效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二审判决张丽、张晓欣、陈祥东返还案涉房屋,亦无不当。因田有顺、周红在本次合同被认定为无效过程中,存在过错,故二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张丽、张晓欣、陈祥东未对损失赔偿问题提出反诉,故二审认定该损失赔偿问题可另行主张,亦无不当。综上,张丽、张晓欣、陈祥东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丽、张晓欣、陈祥东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刘文刚代理审判员 张 颖代理审判员 周燕雁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