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09民初38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东南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与厦门荣通房地产策划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南电梯股份有限公司,厦门荣通房地产策划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9民初3851号原告东南电梯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秦健聪,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英姿,女,该公司员工。被告厦门荣通房地产策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金教,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毅阳,福建远大联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廖子力,福建远大联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东南电梯股份有限与被告厦门荣通房地产策划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诉讼。本院认为,原告东南电梯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南电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47元、诉讼保全费1170元,合计2617元,由原告东南电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颢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周小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