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行初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丁文彪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文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冀09行初41号起诉人:丁文彪,男,1943年3月5日出生,回族,住孟村县。起诉人要求撤销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作出的信访问题答复意见书,以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为被告,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起诉人诉称:我原是孟村第七生产队社员,1971年根据国家需要,县政府调用,我是生产队派到文教局行政管理下的国家职工,任何人无权侵犯我职工的合法权益。通过上访,市教育局依法对我作出妥善安排。反而孟村县政府在2006年3月10日,在我未超过退休年龄的情况下,对我作出清退的处理。该处理适用法律不当,违反了《信访条例》第34条、40条规定。现在依法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撤销2006年3月10日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作出的信访答复意见书,由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赔偿职工待遇损失120万。本院认为,起诉人要求撤销信访答复意见书,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对其起诉依法不应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四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丁文彪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栗保东审判员 李悦萍审判员 王 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美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