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09民初21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苏州卡斯堡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孙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卡斯堡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孙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9民初2194号原告苏州卡斯堡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江陵东路8号华东国际商业城3号地块2幢1单元214/314。法定代表人杨达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金菊珍,系该公司员工。被告孙芸。原告苏州卡斯堡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孙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苏州卡斯堡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卡斯堡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卡斯堡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苏州卡斯堡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 婧人民陪审员 邱知行人民陪审员 翁伟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沈炳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