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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09民初21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苏州卡斯堡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孙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卡斯堡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孙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9民初2194号原告苏州卡斯堡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江陵东路8号华东国际商业城3号地块2幢1单元214/314。法定代表人杨达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金菊珍,系该公司员工。被告孙芸。原告苏州卡斯堡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孙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苏州卡斯堡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卡斯堡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卡斯堡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苏州卡斯堡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 婧人民陪审员  邱知行人民陪审员  翁伟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沈炳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