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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刑更9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雷贵减刑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安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书(2016)皖08刑更942号罪犯雷贵,曾用名雷霆,男,苗族,1985年2月4日生,初中文化,贵州省黄平县人,现在安徽省安庆监狱服刑。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2月4日作出(2013)繁刑初字第00018号刑事裁定,以被告人雷贵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八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安徽省��庆监狱以罪犯雷贵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4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雷贵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至2016年03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雷贵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该犯有前科��犯罪恶习较深,且未执行财产刑,对其减刑幅度应从严掌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雷贵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6月1日起至2024年8月3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徐庆华审判员程非代理审判员江曙ggz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徐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