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庆城刑初字第2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13
案件名称
被告人安建军诈骗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某军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庆城刑初字第244号公诉机关庆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安某军,无党派,无前科。2015年3月18日被陕西省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北关派出所抓获,同年3月20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庆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4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庆城县看守所。庆城县人民检察院以庆城检刑诉字(2015)第2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安某军犯诈骗罪,于2015年12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庆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维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安某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庆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8月至2015年1月期间,被告人安某军以出租房屋、做生意需要资金、购买车辆需要帮助等理由诈骗作案13起,先后诈骗杨某、安某鑫、张某略、陈某、杨某、赵某宏、史某博等人现金及财物价值2166240元,已归还本金及利息598000元,个人挥霍1568240元。被告人安某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己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建议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安某军有期徒刑十一年至十三年,并处罚金。被告人安某军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诈骗罪的主要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辩解其已分别归还赵某宏与杨某亲属1万元、17万元,已给张某略和谷某刚分别清息7500元、5万元。经审理查明,1、2012年8月17日,被告人安某军以做生意需要周转资金为由向王某峰借款,王某峰电话联系其朋友张某春,张某春同意借款并要求王某峰担保。后张某春扣除当月利息1500元,给安某军28500元,安某军给张某春出具3万元借条一张,王某峰在借条上签字担保。安某军通过王某峰支付张某春6000元利息后,经多次催要未还款,王某峰无奈归还了安某军借张某春的3万元。2、2012年8月28日,被告人安某军以同样理由向王某峰借款,王某峰电话联系其朋友叶某芳,叶某芳同意借款并要求王某峰担保。后叶某芳给安某军借款3万元,双方约定月息1500元,安某军出具3万元的借条一张,王某峰在借条上签字担保。安某军通过王某峰支付叶某芳6000元利息,剩余挥霍。后王某峰多次打电话向安某军催要欠款未果,无奈归还了安某军借叶某芳的3万元。3、2012年10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安某军谎称别人催要欠款向赵某宏借钱倒帐,并保证十余天归还。赵某宏在其父亲赵万金处借3万元交给安某军,安某军未出具借条。之后,赵某宏多次向安某军索要欠款未果。4、2014年农历2月底的一天,被告人安某军以给赵某宏归还欠款为由将赵某宏骗到庆城县城后,谎称自己在西安出售了一套楼房,让赵同他一同去取钱,赵某宏同意。因二人无路费,赵某宏又在其父处取2000元。当日下午,赵某宏驾驶其所有的陕A865**广州本田雅阁轿车载安某军到西安,二人登记宾馆后,安某军以取钱为由将赵的雅阁轿车开走。2014年4月12日,安某军将该车抵押给陕西省西安市沣东新城“雪诚”二手车销售行,先后两次从该行经理韩历处借款55000元,在西安凤城二路一游戏厅赌博挥霍。2014年5月3日,安某军将该车以66000元卖给该车行,在办理完手续后韩历将剩余11000元交给安某军。2014年5月24日,“雪诚”二手车销售行将该车以83800元出售给刘学山(陕西省榆林市定边县学庄乡人)。在安某军从宾馆将车开走后,赵某宏多次打电话向安某军要钱,安某军以其房子未卖推诿。四、五天后,安某军又谎称其在北京卖字画,让赵在西安再等几天。赵某宏在西安等了七、八天后仍不见安某军,便前往北京寻找安,但赵某宏坐火车到北京后给安某军打电话,安某军电话停机,遂返回庆城。2014年7月28日,赵某宏在网上发现其车已过户他人,遂向庆城县公安局报案。5、2012年11月份,被告人安某军以其做生意急需资金为由向周某涛借款30万元,双方约定10天归还。借款到期后,安某军先后给周某涛还款18万元,剩余12万元挥霍。6、2012年12月28日,被告人安某军谎称做生意需周转资金,向安某鑫借10万元,月息5分,随后安某鑫同安某军到庆阳市西峰世纪大道孙某宽经营的投资公司取款10万元,扣除当月利息5000元后给安某军95000元,安某军给安某鑫出具10万元的借条一张。3个月借款期限到期后,安某鑫多次向安某军催要欠款未果。7、2013年前季,被告人安某军以其购买车辆给油田配属为由向安某杰借钱,安某杰提出月息5分,安某军同意。第一次,在庆城县北区路边车上,安某杰扣除当月利息2500元后给安某军47500元,安某军出具了一张5万元借据;第二次,在庆城县北区一个茶楼里,安某杰扣除当月利息2500元后给安某军47500元,安某军出具一张5万元的借据;第三次,安某军和其兄安某勤及其叔父安某红一同见到安某杰,安某军谎称其和安某勤合伙买拉水车,安某杰给安某军借款20万元,月息5分,当时未扣利息。2014年安某勤因找不到安某军,自己将20万元本金还给安某杰;第四次,安某军打电话给安某杰称其在外地买车用钱,让安某杰给其借10万元,安某杰先后分两次给安某军银行卡打款10万元,安某军当时未写借条。2014年农历8月15日前后,安某军给安某杰归还本金5万元。安某军将上述借款均用于赌博挥霍。8、2013年6月10日,被告人安某军谎称其准备买车向谷某刚借款,并答应月息4分。谷某刚因手中无钱,便与魏某悦联系,魏某悦在银行取款5万元,同谷某刚在庆城县北区中医医院对面交给安某军,安某军给魏某悦出具一张5万元借条,答应一个月后还钱,谷某刚在借条上签字担保。借款期满后,安某军给付魏某悦2000元利息,将剩余的钱用于在游戏厅赌博和吃饭挥霍。谷某刚在多次向安某军催要欠款未果的情况下替安某军给魏某悦还款5000元。9、2013年7月22日,被告人安某军谎称其给环县一个矿上供应柴油急需资金,让谷某刚给其联系,并答应月息4分。谷某刚和谷某斌联系后,谷某斌在庆城县阜城信用社取款19万元,同谷某刚在阜城交给安某军,第二天又将剩余1万元给安某军,安某军给谷某斌出具一张20万元的借条,借款期限为三个月至五个月,谷某刚在借条上签字担保。安某军借款后给谷某斌3次清息24000元,未归还过本金。后谷某刚多次给安某军打电话催要借款未果,自己替安某军归还谷某斌176000元。安某军将支付利息外剩余现金用于游戏厅赌博和自己吃饭挥霍。10、2013年8月15日,被告人安某军谎称柴油要涨价,以其拉运柴油需要资金为由向杨某借钱,杨某同意并在扣除当月利息4万元后给安某军16万元,安某军给杨某出具20万元的一张借条。几天后,安某军又以做生意急需资金为由向杨某借款10万元。后安某军将所借26万元均用于游戏和吃喝挥霍。2014年10月25日,杨某在庆阳市西峰区找见安某军索要欠款时,安某军连同本息给杨某出具了一张55万元的借条。11、2013年9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安某军谎称自己得到柴油要涨价的内部消息,以自己准备囤积柴油为名向陈某借钱,陈某在扣除当月利息4万元后给安某军16万元,安某军给陈某出具20万元的借条一张。后安某军又给陈某清息4万元,将剩余12万元在西安市北郊附近一游戏厅赌博挥霍。12、2013年10月10日,被告人安某军打电话给张某略谎称其拉运原油需要资金,让张某略给其借15万元,借期3天,张某略同意。17时许,安某军驾驶一辆奥迪A6轿车来到张某略的汽车修理厂,张某略给安某军10万元现金,又让其朋友刘叶之给安某军银行卡打款5万元,安某军给张某略出具了一张15万元的借条,并将自己驾驶的奥迪A6轿车放到修理厂抵押,称其三天后还钱时再开车,然后带现金离开。当天晚上,张某略回到修理厂后发现安某军的汽车不见,其修车师傅说安某军19时左右已将车开走。借款到期后,张某略多次给安某军打电话催要欠款未果。安某军将所借款全部用于吃喝、玩游戏挥霍。13、2013年10月24日,被告人安某军以其做柴油生意需要资金为由向郭某借款10万元,并答应月息2万元,郭某同意,先后二次给安某军10万元现金,安某军给郭帅出具一张10万元借据。安某军将所借款在西安一游戏厅赌博挥霍。14、2013年11月3日,被告人安某军给高彬彬打电话谎称其在环县拉油需要5万元,只用一天,还款时可给高某某多还1万元,高某某同意并给安某军提供的建行银行卡转款4万元,又乘车到环县在车站附近一咖啡厅给安某军1万元现金。次日,高某某未联系上安某军。安某军将所借5万元全部挥霍。2013年11月31日,高某某在庆阳市西峰区找见安某军索要借款,安某军无钱,便给高某某出具了一张5万元的借条。15、2015年1月7日,被告人安某军打电话叫史某博和封吉祥陪自己去西安买车。23时许,史某博驾驶其所有的甘MF69**号白色起亚智跑越野车载安某军、封某祥去西安。1月9日凌晨,安某军趁史某博和封吉祥熟睡之际将车开走返回环县,并以该车做抵押,与郭某飞及郭某电话联系后,向郭某借款5万元后返回西安,在高陵马家湾一游戏厅内挥霍。抵押期满后,郭某多次催要借款,安某军称无钱可还,暂不赎车。在此期间,史某博多次给安某军打电话、发信息,安某军均未理睬。1月11日,史某博和封吉祥感觉受骗,遂乘车返回庆城。2015年1月25日,史某博经多方查找,在环县红星小区门口找到自己的车,经询问才得知安某军已将该车以5万元抵押给她人。经环县价格认证局价格鉴定结论书认定,甘MF69**号白色起亚智跑越野车价值154440元。破案后,被骗车辆追回退还史某博。16、2015年1月13日,被告人安某军通过陕西明道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王凯介绍,以月租1800元承租陈李宏购买的位于西安市未央区凤城一路海璟台北湾小区8楼2单元2706室,当时向陈某宏交付三个月租金5400元及押金1800元,共计7200元。2015年2月24日,安某军因无钱续交房租,遂产生将房子转租他人,骗钱离开的念头。其在网上发现杨某有租房需求,就电话联系杨某称自己有一套房子出租。当天,双方在龙首村附近的喜来登酒店见面,安某军提出每年房租16000元,杨某看房后同意租房。当天下午,杨某在喜来登酒店和安某军签订租房合同并支付现金1万元。25日,杨某在其工作的西安艾尔古城医院给安某军支付6000元。安某军将所骗现金先后在西安市电视塔附近一游戏厅及西安市文景路一家中福在线全部输掉。一星期后,安某军谎称自己亲属有病住院向杨某借钱,并称可以算预付明年的房租,杨某给安某军提供的账户打款2000元。2015年3月2日,杨某搬进租住房后经和房东核实,才发现自己被骗,无奈搬离所租房屋。总上,被告人安某军诈骗作案16起,诈骗他人现金及财物价值2196240元,案发后已归还本金及利息599500元,个人挥霍1596740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当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抓获经过、到案经过和入所体检表证实,2015年3月18日,被告人安某军被陕西省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北关派出所抓获,同年3月20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庆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庆城县看守所。2、被害人张某春、叶某芳、王某峰、赵某宏、周某涛、安某鑫、安某杰、谷某刚、魏某悦、谷某斌、杨某、陈某、张某略、郭某、高某某、杨某的陈述,证人安某勤、赵某金、陈某宏证言,房屋租赁合同,辨认笔录及照片,借条复印件,办案说明,被告人安某军供述证实,被告人安某军诈骗张某春等人现金的作案经过及案发前已归还部分款项的事实。3、被害人赵某宏、史某博陈述,证人韩某、徐某、刘某山、赵某万、郭某、郭某飞、封某祥、安某庆、张某证言,旧机动车交易协议书及附件,涉案财物价格鉴定委托书、价格鉴定标的清单、价格鉴定结论书,鉴定机构资质证及鉴定人资质复印件,鉴定意见通知书,辨认笔录及照片,被告人安某军供述证实,被告人安某军诈骗赵某宏、史某博车辆的作案经过。4、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出生的时间及家庭住址。本院认为,被告人安某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方法,明知自己没有偿还能力,以借为名,行诈骗之实,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辩解其已归还赵某宏1万元、已给张某略清息7500元,赵某宏和张某略予以否认,被告人不能提供其还款、清息的相关证据,故对其该点辩解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辩解其已归还杨某父亲杨鹏峰10万元、归还杨某妹杨静7万元,侦查机关在核实证据时,杨某虽认可被告人给其父归还10万元现金的事实,但认为该款项是被告人归还借其父的现金,与本案无关;对被告人给其妹转款5万元予以否认,对给其妹转款2万元不能确定,因杨某拒绝提供其父亲及其妹的住所、联系方式和银行账户等信息,该部分证据无法核实,且被告人不能提供其还款有关证据,故对其该点辩解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辩解其给谷某刚清息5万元,因谷某刚、魏某悦和谷某斌证实安某军借款后给魏某悦清息2000元,给谷某斌三次清息24000元,被告人不能提供其清息5万元有关证据,故应以查明的数额认定。被告人在犯罪后能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归还个别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安某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40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5年3月18日起至2028年3月1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雷普昌审 判 员 刘明瑞人民陪审员 杨碧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嵇凯丽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之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