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623民初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623民初68号原告:刘某某,现住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被告:杨某某,现住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准予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徐文英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耿 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