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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24民初6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原告李冬法诉被告黄合水、稷山县榆山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稷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稷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东法,黄合水,稷山县榆山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文书内容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824民初690号原告李东法(又名李冬法),男,1976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稷山县。委托代理人卫翔,山西汾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合水,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农民,现住稷山县。系稷山县榆山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稷山县榆山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地址稷山县城桥口。法定代表人黄合水,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冬法诉被告黄合水、稷山县榆山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冬法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黄合水、稷山县榆山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价值30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并用原告李冬法所有的晋MB2XXX丰田牌小型普通客车提供担保。现对被告所有的价值30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及原告所提供的担保财产一并予以查封。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黄合水、稷山县榆山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价值30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对原告李冬法所有的晋MB2XXX丰田牌小型普通客车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常晋川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卫 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