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82民初36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宁波华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慈溪分公司与陈银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华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慈溪分公司,陈银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2民初3669号原告:宁波华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慈溪分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浒山街道后二房路1弄28号。法定代表人:谷文伦,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陈银草。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华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慈溪分公司诉被告陈银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华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慈溪分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许波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代书 记员 陆潇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