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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23民初9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13

案件名称

杨某某诉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依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依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依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23民初927号原告杨某某,女,汉族,住黑龙江省依安县。被告孙某某,男,汉族,住黑龙江省依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审判员  韩凤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韩 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