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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2民初24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7-04-01

案件名称

施永良、姜胜娥等与惠光起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永良,姜胜娥,惠光起,临沂市利隆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2民初2446号原告施永良,男,1965年8月7日生,汉族,住诸城市。原告姜胜娥,女,1962年4月6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告惠光起,男,1961年12月30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告临沂市利隆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半程镇小湖村。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解放路289号。本院受理原告施永良、姜胜娥与被告惠光起、临沂市利隆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肇事车辆鲁Q×××××(鲁Q××××挂)号重型半挂车(保全价值为20万元),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肇事车辆鲁Q×××××(鲁Q××××挂)号重型半挂车(保全价值为20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龙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  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