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泗开民初字第12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王秋慧与颜茂虎、谢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秋慧,颜茂虎,谢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泗开民初字第1226号原告王秋慧,女,1978年7月12日生,汉族,住泗阳县。被告颜茂虎,男,1976年9月4日生,汉族,住泗阳县。被告谢静,女,1979年4月18日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王秋慧诉被告颜茂虎、谢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8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秋慧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颜茂虎、谢静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秋慧诉称:2012年12月28日,被告颜茂虎向原告借款100000元,2013年3月28日被告颜茂虎又向原告借款150000元,约定年利息2分,共计25000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仅归还47000元,剩余借款本金203000元及出具借条前的利息27000元未归还。另被告颜茂虎、谢静系夫妻关系,被告颜茂虎所借款项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间,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具状起诉,请求判令两被告共同归还原告借款203000元及利息(利息自借款之日起至还清款之日止按照月息2分计算)及出具借条前结欠的利息2700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负担。被告颜茂虎、谢静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颜茂虎向原告借款,经结算,2012年12月28日,被告颜茂虎向原告出具100000元的借条一份,该借条载明出具该借条前尚欠上一年的利息12000元,约定月息2分。2013年3月28日,被告颜茂虎又向原告出具150000元的借条一份,该借条亦载明出具该借条前尚欠上一年的利息15000元,约定年利息2分。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仅归还47000元,剩余借款本金203000及相应利息、及出具借条前结欠的利息27000元未归还。另查明,被告颜茂虎、谢静系夫妻关系,两被告于2001年3月27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2年10月31日办理离婚登记手续。本案借款未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上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原告提供的借条、婚姻登记信息、银行个人业务凭证等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颜茂虎间债权债务关系合法有效,被告颜茂虎应按约还款。故原告要求被告颜茂虎还款的诉讼请求,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本案债务未形成于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原告亦未提供证据证明本案债务系两被告夫妻共同债务,故原告要求被告谢静承担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已经归还的47000元,原告要求从2013年3月28日出具的150000元借条中扣除,不违反法律规定,且未损害被告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照准。关于借条中年利息贰分的约定,依据常理及结合民间借贷中关于利息的通常约定、陈述方式,本院认定该约定的真实意思表示为年利率20%。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颜茂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王秋慧借款230000元及利息(其中本金100000元自2012年12月29日起至还清款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本金103000元自2013年3月29日起至还清款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0%计算);二、驳回原告王秋慧对被告谢静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280元、公告费660元,由被告颜茂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城支行,账户名:宿迁市财政局国库处,账号:46×××80)缴纳上诉费6280元。审 判 长 庄倩倩代理审判员 戴 维人民陪审员 毕润武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倪红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