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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521刑初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王贤势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海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贤势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1521刑初53号公诉机关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贤势,男,1974年1月17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22241974********,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住海丰县海城镇电器街(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梁平县)。因犯抢劫罪,1999年6月23日被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又因犯抢劫罪、抢夺罪,2006年5月31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又因犯抢夺罪,2013年10月31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因犯抢夺罪,2014年8月27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5年4月14日刑满释放。又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15年11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海丰县看守所。海丰县人民检察院以海检公刑诉(2016)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贤势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2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于次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世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贤势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海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1月初至20日间,被告人王贤势向贩毒人员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后,在海丰县海城镇参将里牌楼附近以每小袋毒品80元至140元不等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黄某4次4小袋,共重4.6克。同年11月20日23时许,被告人王贤势和吸毒人员黄某先后在海丰县海城镇参将里牌楼附近被公安机关抓获,公安机关从被告人王贤势身上缴获作案工具三星手机1部,从吸毒人员黄某身上缴获其向被告人王贤势购买的可疑毒品1小袋。经汕尾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从吸毒人员黄某身上缴获的可疑毒品1小袋,净重0.65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物证、书证、检查、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海丰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王贤势无视国法,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多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重4.6克,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贤势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王贤势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初至20日间,被告人王贤势向贩毒人员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后,在海丰县海城镇参将里牌楼附近以每小袋毒品80元至140元不等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黄某4次4小袋,共重4.6克。同年11月20日23时许,被告人王贤势和吸毒人员黄某先后在海丰县海城镇参将里牌楼附近被公安机关抓获,公安机关从被告人王贤势身上缴获作案工具三星手机1部,从吸毒人员黄某身上缴获其向被告人王贤势购买的可疑毒品1小袋。经汕尾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从吸毒人员黄某身上缴获的可疑毒品1小袋,净重0.65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一)物证、书证1.梁平县公安局仁贤派出所出具的户口证明:证实王贤势,男,汉族,1974年1月17日出生,身份证号:××。2.通话清单显示:在2015年9月2日与2015年11月21日,150××××0661、158××××4686的号码与137××××1097的号码有多次通话记录。3.海丰县公安局附城派出所出具的现场检测报告书:证实2015年11月21日0时40分、01时30分别对黄某与被告人王贤势的尿液进行甲基安非他明检测,检测结果均为阳性。4.海丰县公安局附城派出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黄某因吸毒行为被处以行政拘留5日。5.海丰县公安局附城派出所出具的扣押清单及照片:证实扣押王贤势三星手机1部,号码为158××××4686;扣押黄某号码为137××××1097的苹果手机1部及疑似毒品“冰毒”一包。6.梁平县公安局仁贤派出所出具的证明:证实被告人王贤势有犯抢劫罪、抢夺罪等犯罪前科。7.本院出具的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王贤势因犯抢劫罪、抢夺罪,2006年5月31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因犯抢夺罪,2013年10月31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抢夺罪。2014年8月27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8.海丰县看守所出具的刑满释放证明书:证实因犯抢夺罪被判刑的被告人王贤势于2015年4月14日刑满释放。9.海丰县公安局附城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2015年11月20目23时许,该所民警工作中在海丰县海城镇参将里附近查获涉嫌贩卖毒品人员王贤势。经审,王贤势供认于2015年11月份期间多次通过手机150××××0661、158××××4686与吸毒人员黄某手机137××××1097联系约定在海丰县海城镇参将里牌楼下进行毒品冰毒交易,现场在其身上查获手机号码为158××××4686的白色三星手机一部。经扩线侦查,该所于2015年11月20日23时许在海丰县海城镇参将里附近查获吸毒人员黄某,现场在其身上查获疑似毒品冰毒1小袋(用透明塑料封口小袋包装,呈结晶状体)及手机号码为137××××1097的白色苹果4代手机一部。10.海丰县公安局出具的鉴定通知书:证实被告人王贤势2015年12月14日收到了鉴定意见书,并对该鉴定意见的内容表示没有异议。(二)鉴定意见汕尾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汕)公(司)鉴(化)字(2015)565号刑事化验检验报告:从涉案人员黄某身上缴获的疑似毒品1小袋,净重共计0.65克,检出甲基苯丙胺的成分。(三)辨认笔录1.经过辨认混杂照片,辨认人王贤势辨认出7号照片(黄某)的人就是向其购买毒品“冰毒”叫B弟的男子。2.经过辨认混杂照片,辨认人黄某辨认出11号照片(王贤势)的人就是贩卖毒品“冰毒”给其吸食的“阿兄”。(四)证人证言1.证人黄某证言:我于2015年国庆节期间开始吸食毒品冰毒,染上了毒瘾后,吸食毒品冰毒至现。2015年11月20日23时许,我因吸毒在海丰县海城镇参将里附近被公安机关查获。我是通过手机137××××1097拨打对方手机150××××0661联系后,约定地点交易的,对方还有使用另外一个号码158××××4686与我联系买卖毒品冰毒。我向他购买过毒品冰毒四次。第一次是2015年11月初的一天晚上(具体时间记不起),我通过手机137××××1097拔打对方手机150××××0661联系后,我跟他说我是朋友阿文介绍的,我要购买毒品冰毒,因我朋友阿文事先有向对方介绍我,他就说好,并问我要多少,我跟他说要购买100元,他说最少要拿2克,共150元,我跟他说没有那么多钱,我说只要1克,他说一克80元,我就说好,联系好后,他将毒品冰毒送到海城镇参将里的牌楼下给我;第二次是在2015年11月9日前后的一天晚上(具体时间记不起),我通过手机137××××1097拔打阿兄手机150××××0661联系后,我跟他要了80元毒品冰毒,他将毒品冰毒送到海城镇参将里的牌楼下给我;第三次是2015年11月17日晚,我通过手机137××××1097拔打阿兄手机150××××0661,跟他要1克毒品冰毒,他将毒品冰毒送到海城镇参将里的牌楼下给我,我当时只支付了他现金50元人民币,欠他30元;第四次是2015年11月20日22时许,我再次拔打阿兄手机150××××0661,向他购买100元毒品冰毒,他将毒品冰毒送到海城镇参将里的牌楼下后用手机158××××4686拔打我手机137××××1097让我过去取,找到了后就支付了对方现金人民币90元,他说这是150元的量。按140元算给我的,我欠他50元。阿兄的男子的基本情况是30多岁,身材消瘦,短发,操外省口音,我不知道他的真实姓名和具体住址,他使用150××××0661和158××××4686这两个手机号码。公安机关在我身上查获了一小袋毒品冰毒,这是我于2015年11月20日22时许向阿兄购买的,还有一部号码为137××××1097的白色苹果4代的手机。2.证人余某证言:2015年11月20日22时许,我男朋友黄某在他的家里拿了我的电话向一名男子购买毒品冰毒,我男朋友黄某就去美食街附近向那名男子拿了毒品冰毒,回家后我看到我的男朋友黄某在他家里吸食毒品冰毒,2015年11月20日23时许,公安同志就来我男朋友黄某家里附近查获.我和我的男朋友黄某。黄某是通过我的手机137××××1097向手机号码为150××××0661的男子购买的,我男朋友黄某是用普通话向那名男子购买毒品冰毒的。(五)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贤势的供述:我是通过我的手机150××××0661和158××××4686这两个手机号码与吸毒人员联系买卖毒品的。我以每克50元的价格购入,再以70至80元不等的价贩卖给吸毒人员吸食,从中赚取差价以供自己吸食毒品冰毒。我贩卖过毒品冰毒给B弟4次。第一次是2015年11月初的一天晚上(具体时间记不起),B弟通过手机137××××1097拔打我手机150××××0661跟我说是阿文介绍的,说要跟我拿东西(××),我拿了1克毒品冰毒到B弟指定的地点海丰县海城镇参将里的牌楼下给他,我收了他现金人民币80元;第二次约隔了一个星期后,是2015年11月10日前后的一天晚上B弟再次用手机137××××1097拨打我手机150××××0661,向我购买毒品冰毒,我在海城镇参将里的牌楼下贩卖给B弟毒品冰毒1克,收了他现金人民币80元;第三次是2015年11月17日晚上(具体时间记不起),B弟通过手机137××××1097拨打我手机150××××0661,跟我要毒品冰毒1克,我送到海城镇参将里的牌楼下给他时,他只给了我现金人民币50元,说欠我30元;最后一次是2015年11月20日22时许,B弟通过手机137××××1097拨打我手机150××××0661向我要毒品冰毒100元,我拿了1.6克毒品冰毒到海城镇参将里的牌楼下时用158××××4686拨打B弟手机让他到牌楼下来拿毒品冰毒,我跟他说这是150元量的毒品,算140元给他就好了,他给了我现金人民币90元,欠我50元。我被查获时,公安机关在我身上查获一个白色三星牌手机,手机号码为158××××4686,我另外一个手机号码150××××0661欠费处于半停机状态,我没带在身上。上述证据,经法庭出示、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王贤势无视国家法律,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多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共重4.6克,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贤势所犯罪名成立,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贤势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王贤势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违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贤势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21日起至2021年4月20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李捷辉审判员  王春林审判员  陈小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浩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非法持有、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非法持有、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非法持有、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海洛因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非法持有、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非法持有、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非法持有、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海洛因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非法持有、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海洛因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非法持有、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非法持有、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8页共10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