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执字第72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李增堂与山东美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增堂,山东美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729-1号申请人:李增堂,男,汉族,住德州市德城区。被执行人:山东美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2014)平商初字第28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4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山东美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成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白华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