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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民辖终2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陕西新希望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与莆田市映日家居有限公司、西安大明宫现代家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莆田市映日家居有限公司,陕西新希望人力资源有限公司,西安大明宫现代家居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民辖终23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莆田市映日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仙游县盖尾镇石马村新街。法定代表人严天健,该公司副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陕西新希望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高新一路富德大厦108室。法定代表人王惠珍,总经理。原审被告西安大明宫现代家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太华北路218号。法定代表人席有良,董事长。上诉人莆田市映日家居有限公司不服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2016)陕0112民初33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其上诉称,依照《民诉法》二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案应由上诉人(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审法院裁定,没有法律依据,确认对本案有管辖,是错误的。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上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依法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经查,原审被告之一西安大明宫现代家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位于西安市未央区辖区,原告选择向未央区人民法院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五条之规定,本案由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原审法院认定管辖事实清楚,确认管辖权,于法有据,其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程 冬审判员 周小弟审判员 张 鸿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 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