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刑更16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周永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刑更1662号罪犯周永。现在河北省定州监狱服刑。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于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四日作出(2010)定刑初字第14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永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二〇一三年九月六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执行机关河北省定州监狱于2016年4月5日,以该犯悔改表现突出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2016年4月13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周永在服刑期间,于2013年10月11日至2016年1月27日,获考核记功奖励1次、表扬奖励5次,获单项表扬奖励1次,有奖励证书在卷证实。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悔改表现突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周永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7月22日起至2016年7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华锋代理审判员 谷 莉代理审判员 钱 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向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