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22民初8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曾广兰与张文娟、张瑞珍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广兰,张文娟,张瑞珍,何珍立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22民初834号原告:曾广兰,1961年10月1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来安县。被告:张文娟,1985年8月2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江宁区。上述两位原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马艳,安徽永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瑞珍,1943年9月2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来安县。被告:何珍立,1935年9月22日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曾广兰、张文娟与被告张瑞珍、何珍立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原告曾广兰、张文娟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曾广兰、张文娟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广兰、张文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曾广兰、张文娟负担。审判员 余世予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蒋 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