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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清法执字第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王浩申请执行周继来、许维常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清河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浩,周继来,许维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清河林区基层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清法执字第69号申请执行人王浩,男,1984年9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清河林业局。被执行人周继来,男,1979年4月1日出生。被执行人许维常,男,1984年3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清河林业局。本院在执行周继来、许维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周继来无财产可供执行,另一被执行人许维常现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黑龙江省清河林区基层法院作出的(2014)清商初字第5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延波审判员  王光远审判员  王春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艳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