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清法执字第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王浩申请执行周继来、许维常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清河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浩,周继来,许维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清河林区基层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清法执字第69号申请执行人王浩,男,1984年9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清河林业局。被执行人周继来,男,1979年4月1日出生。被执行人许维常,男,1984年3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清河林业局。本院在执行周继来、许维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周继来无财产可供执行,另一被执行人许维常现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黑龙江省清河林区基层法院作出的(2014)清商初字第5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延波审判员 王光远审判员 王春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艳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