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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12执60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杭州甬格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赖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杭州甬格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赖健,肖星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12执603-1号申请执行人杭州甬格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59309875-1),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好运路2号(杭州华东建设机械市场内)。法定代表人李林平,总经理。被执行人赖健,男,1981年7月2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江西省赣州市信丰县。被执行人肖星星,男,1989年9月5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江西省赣州市信丰县。本院在执行(2015)甬鄞江商初字第272号申请执行人杭州甬格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赖健、肖星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赖健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杭州甬格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执行款20553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肖星星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经查,被执行人赖健、肖星星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有效的财产线索,并同意延期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212执603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戴宏良审 判 员 项宇龙审 判 员 卢树立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蔡静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