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04刑初28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9-06
案件名称
汶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汶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104刑初288号公诉机关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汶某某,男。公诉机关以莲检诉刑诉(2016)2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汶某某犯盗窃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2月28日11时许,被告人汶某某窜至本市莲湖区北广济街麻家十字路口,趁被害人张万兴不备,从其上衣口袋盗窃苹果6PLUS手机一部,随即被巡逻民警发现,将其抓获,当场查获被盗手机,已发还被害人。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3697元。建议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汶某某拘役五个月至六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汶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汶某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系犯罪未遂,认罪态度较好,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汶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2月28日起至2016年8月2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王晓宁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温 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