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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一法南民一初字第24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东莞市德盟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与东莞市正欣科技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莞市德盟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东莞市正欣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一法南民一初字第2429号原告东莞市德盟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茶山镇增埗村卢屋鲤鱼山工业区,注册号:441900001954913。法定代表人阳海艳。委托代理人丘敏,广东泰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东莞市正欣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袁屋边大道容大大厦十楼,注册号:441900000305861。法定代表人段小斌。原告东莞市德盟塑胶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正欣科技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5日以简易程序受理,后依法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邓艳霞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朱昉、人民陪审员梁小玲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丘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能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12月11日,原告打算通过电脑用电子汇款方式支付29200元货款给客户,但在电脑上点击“收款人”时,在“收款人”列表中不小心点击到了被告的名字,并汇出了相关的款项,后经原告查询,相关款项已经汇到了被告的银行账户。原告认为,被告取得上述款项并没有合法的依据,属于不当得利。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向原告返还29200元及相应利息936元(以29200元为本金,从起诉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能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向本院提交任何书面意见或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告主张其向支付深圳市霄和峰实业发展公司购买了外润滑剂,需要向深圳市霄和峰实业发展公司支付货款29200元,而因原告曾经向被告购买保税的电子设备,被告的名称在原告银行账户收款人的列表中,导致原告在电脑操作时错误的将本应支付给深圳市霄和峰实业发展公司的29200元货款转账至被告账户。原告为其主张提交了其转账给被告账户29200元的电子转账凭证原件,以及原告与深圳市霄和峰实业发展公司之间交易的送货单和付款凭证原件为证。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电子转账凭证、送货单、发票、中国农业银行业务凭证,以及本院庭审笔录等附卷为证。本院认为,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答辩状及证据,本院视其放弃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及对原告陈述的事实进行抗辩的权利。原告提交的电子转账凭证原件反映原告于2015年12月11日向被告账户转账了29200元,本案中被告未对原告的主张提出抗辩,也未对其取得案涉款项的合法依据进行举证,故本院依法采信原告的主张。依照法律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给受损失的人。故原告有权要求被告返还29200元以及从起诉之日2015年12月15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东莞市正欣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东莞市德盟塑胶制品有限公司返还29200元及利息(以29200元为本金,从2015年12月15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30元,保全费312元,原告已预交,均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邓艳霞代理审判员  朱 昉人民陪审员  梁小玲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徐婴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1页共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