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982民初24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李某与陈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陈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982民初2402号原告李某。委托代理人王福玲,新泰羊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某甲。原告李某与被告陈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建民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福玲、被告陈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诉称:原、被告婚前往来较少,缺乏了解,婚后夫妻感情非常淡薄,常因生活琐事吵打,夫妻感情已破裂。要求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孩陈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3、原告婚前财产归原告,婚后共同财产依法分割;4、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陈某甲辩称:原、被告夫妻感情很好,被告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年××月××日生育女孩陈某乙。原告诉至本院,提出前述诉讼请求。案经调解,双方各持��见。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等在卷证实。本院认为,原告主张双方夫妻感情已破裂,请求与被告离婚,但未提供证据证实,且原、被告认识、结婚时间较长,并已生育子女,应当认定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李某与被告陈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交纳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建民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翠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