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刑终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28
案件名称
张某犯诈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聊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刑终62号原公诉机关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某,男,汉族,国家电网聊城电厂临时工。因本案于2015年5月21日被取保候审,同年7月24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看守所。辩护人丁燕、刘小荣,山东舜翔(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审理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犯诈骗罪一案,于2016年4月1日作出(2016)鲁1502刑初2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宣判后,被告人张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某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张某在本院二审期间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某撤回上诉。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2016)鲁1502刑初22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振全审 判 员 户凤英代理审判员 何林林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茹 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