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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民再1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彭某娴、凌某甲等与杨某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彭某娴,凌某甲,凌某乙,杨某

案由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民再12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彭某娴,女,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凌某甲,男,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委托代理人:邓伟华,广东��海圣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凌某乙,男,汉族,住广东省紫金县。委托代理人:彭某娴,女,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杨某,男,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再审申请人彭某娴、凌某甲、凌某乙因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穗中法民一终字第19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11月11日作出(2015)粤高法民一申字第362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根据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穗中法审监民再字第60号民事裁定书和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4)穗天法民一重字第6号民事调解书,参与被继承人凌新明���产分配的法定继承人,除本案再审申请人彭某娴、凌某甲、凌某乙外,还包括苏雪清、凌平、凌美霞、凌海霞等人。由于苏雪清、凌平、凌美霞、凌海霞等人未参加本案诉讼,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2条的规定,一、二审判决遗漏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四项和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3)穗云法民一初字第492号民事判决和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穗中法民一终字第190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彭某娴、凌某甲、凌某乙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386元,由广东省广州市中级��民法院予以退还。审 判 长  王振宏审 判 员  陈志坚代理审判员  金锦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黄水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