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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102民初58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13

案件名称

江苏亿丰粉体原料有限公司与杭州海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亿丰粉体原料有限公司,杭州海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1102民初588号原告江苏亿丰粉体原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万古一人巷7幢201室。法定代表人陈晓勤,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俊,该公司员工。被告杭州海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南岸明珠1幢1单元。法定代表人吴志辉。原告江苏亿丰粉体原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海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日立案受理。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解除原、被告签订的《杭州海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金牌方案》、《诚信通托管合同附加条款》;2、被告返还原告2000元定金并赔偿损失2000元。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6年3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江苏亿丰粉体原料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吴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杭州海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原、被告���2015年10月26日签订《杭州海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金牌方案》、《诚信通托管合同附加条款》,约定被告为原告在“阿里巴巴”网络平台中的店铺进行装修并提供图片上传、产品标价等网络服务,店铺制作的标准应高于原告指定的两个公司;全年服务费48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支付定金2000元,另2800元于店铺正常运转三个月后达到合同要求时支付;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应退还原告已支付全部款项。当日,原告向被告支付了2000元定金。2016年1月11日,原告致函被告,要求被告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至今,被告仍未完全履行合同中约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江苏亿丰粉体原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海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6日签订的《杭州海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金牌方案》、《诚信通托管合同附加条款》。二、被告杭州海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亿丰粉体原料有限公司2000元。二、驳回原告江苏亿丰粉体原料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65元,由被告杭州海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许蓓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完菁(附:法律条款)附实体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