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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02民初38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金华市婺城区洪明亮机械加工厂与金华市三联变速箱制造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华市婺城区洪明亮机械加工厂,金华市三联变速箱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02民初3862号原告金华市婺城区洪明亮机械加工厂(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金华市婺城区蒋堂镇莲塘村。经营者洪明亮。被告金华市三联变速箱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婺城区白龙桥镇洞溪村。法定代表人邵文明,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华市婺城区洪明亮机械加工厂诉被告金华市三联变速箱制造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金华市婺城区洪明亮机械加工厂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华市婺城区洪明亮机械加工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华市婺城区洪明亮机械加工厂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案受理费491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金华市婺城区洪明亮机械加工厂负担。审 判 员 陈剑锋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黄朗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