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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9民督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西安华英特轴承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支付令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西安华英特轴承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9民督12号申请人西安华英特轴承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大庆路3号1幢1单元113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47428442025。法定代表人秦习珍,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万科,重庆孟源律师事务所律师。2016年4月18日,本院收到申请人西安华英特轴承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英特公司)的支付令申请书。华英特公司申请称:被申请人重庆江北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江北机械公司)和北京中机双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有长期供货关系,截止2015年8月10日,江北机械公司共欠北京中机双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货款170692.8元。北京中机双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8日向江北机械公司发函,将其货款和相关事宜全部转让给华英特公司。后江北机械公司向华英特公司偿还货款10000元。华英特公司与江北机械公司于2016年3月对账,江北机械公司至今尚欠华英特公司货款160692.8元。现华英特公司多次催收货款无果。请求:依法向江北机械公司发出支付令,督促江北机械公司偿还货款160692.8元。并提供了如下证据资料:1、北京中机双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作出的对账单原件;2、北京中机双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作出的公司名称变更通知函原件;中国建设银行单位客户专用回单原件;往来账项询证函复印件。本院于2016年4月18日立案受理。本院认为,华英特公司向本院申请支付令,应当提供符合申请条件的华英特公司与江北机械公司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且该债权已到期、数额确定的相应的证据材料。现华英特公司未向本院提交相应证据材料,华英特公司的申请不符合支付令的受理条件,应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西安华英特轴承有限责任公司的支付令申请。案件受理费1171元,申请人西安华英特轴承有限责任公司已交纳,在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还。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员  李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冯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