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2民终56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14
案件名称
万锋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中铁快运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万锋,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中铁快运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彭维哲,南京东格机械有限公司,张岩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2民终562-1号上诉人(一审原告)万锋,男,汉族,1989年2月6日生。委托代理人刘宏隆,河南仁茂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上诉人(一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负责人陶韬,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曹思博,河南开封市禹王台区三里堡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中铁快运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负责人邹振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袁国宁。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彭维哲,男,汉族,1959年7月17日生。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南京东格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高淳区。法定代表人芮小花,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张岩,男,汉族,1994年9月10日生。万锋因与南京东格机械有限公司、张岩、中铁快运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彭维哲、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25日向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当事人赔偿其医疗费66387.7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1180元、营养费6930元、护理费38641.86元、误工费40895.77元、残疾赔偿金97565.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鉴定费1400元、交通费3000元、住宿费2000元、支具费2860元,共计290861.16元,并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和诉讼费用。2015年12月9日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2015)金民初字第906号民事判决,万锋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万锋申请撤回对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中铁快运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彭维哲、南京东格机械有限公司、张岩的上诉。本院认为,万锋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万锋撤回对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中铁快运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彭维哲、南京东格机械有限公司、张岩的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万锋缴纳的诉讼费据实结算)减半收取为484.5元由万锋承担。审 判 长 宋自学审 判 员 周超举代理审判员 张世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付浩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