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523民初1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陈与王松刚、郭立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良,王松刚,郭立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523民初106号原告陈良。被告王松刚。被告郭立霞。原告陈良诉被告王松刚、郭立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良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松刚、郭立霞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两被告系夫妻关系,2015年7月27日,两被告因经营需要向原告借款15000元,口头约定借款期限为十天,利息按月息2分计算,原告于当日向被告郭立霞交付借款15000元,后被告王松刚为原告补写借条一张。到期后原告多次找两被告讨要,被告都以各种理由拒绝偿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起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借款15000元及利息。两被告未答辩。经审理查明,两被告系夫妻关系,其共同经营监控设备及电脑耗材,期间因资金周转需要于2015年8月1日向原告借款15000元,被告王松刚并于当日书写借条一张。对所欠原告借款,经多次催要,两被告拒付至今。庭审中,原告表示其自愿放弃要求两被告支付借款利息的诉讼请求。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及其提交的借条一张在案为凭,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与两被告之间存在借贷关系事实清楚,原告向两被告出借借款15000元,有其提交的借条一张予以证实,该借款经多次催要两被告拒不偿还,其行为已构成违约,故原告主张予以偿还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自愿放弃向两被告主张借款利息的诉讼请求,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本院亦予以支持。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松刚、郭立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陈良借款1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5元,由两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预交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范绍军审 判 员 李 伟人民陪审员 黄平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婷婷附判决书所适用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