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204民初27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曹静、王帅林等与王永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静,王帅林,王某某,王永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204民初278-6号原告曹静,女,汉族,1982年1月5日生。原告王帅林,男,汉族,1983年1月19日生。原告王某某。被告王永强,男,汉族,1992年4月28日生。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开封市宋城路与金明大道交汇处东京新城C座7层。本院在审理原告曹静、王帅林、王某某诉被告王永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曹静、王帅林、王某某与被告王永强关于赔偿问题自行达成协议,原告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王永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静、王帅林、王某某对被告王永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静、王帅林、王某某对被告王永强撤回起诉。审 判 长 杨志华审 判 员 毛 爱人民陪审员 葛 瑶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杨盼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