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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2刑初6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余某甲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某甲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282刑初654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余某甲,农民。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3月7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8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辩护人孙迪波,浙江上林律师事务所律师,慈溪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以慈检刑诉(2016)6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余某甲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余珊珊、被告人余某甲及其辩护人孙迪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5月至2016年2月期间,被告人余某甲在慈溪市观海卫镇卫西村环城北路租房内,摆放“金葫芦”捕鱼机、“海马QQ”捕鱼机、“3D宝马”机各1台(均8人位)、“六狮王朝”游戏机1台(7人位),并雇佣余某乙(另案处理)、沈某甲(已作行政处罚)在该游戏厅内替赌博人员施某、余某丙、沈某乙等人上下分兑换筹码。期间,该游戏厅共获利人民币8万元。经慈溪市公安局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上述游戏机均具有赌博功能。2016年3月7日,被告人余某甲主动至慈溪市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主要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余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余某乙、沈某甲、孙某、施某、余某丙、沈某乙、韩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检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意见书、处警经过、到案经过及被告人余某甲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余某甲有自首情节,依法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余某甲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法可适用缓刑。辩护人孙迪波请求对被告人余某甲从轻处罚的相关合理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余某甲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余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本院。)二、被告人余某甲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八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郑  金  藕人民陪审员 杨  法  弟人民陪审员 黄  秋  芬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邹荷君(代)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