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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211行初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原告唐朝一弘与被告株洲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天元大队其他行政管理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朝一弘,株洲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天元大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湘0211行初28号原告唐朝一弘。委托代理人杨阳,北京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提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申请回避,提出证据,进行辩论,接受辩论,接受和解与调解,代领法律文书,申请执行,提起上诉,申诉等)。被告株洲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天元大队。负责人肖卫红。本院于2016年4月7日受理原告唐朝一弘诉被告株洲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天元大队其他行政管理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株洲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天元大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唐朝一弘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唐朝一弘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唐朝一弘承担。审 判 长  董海涛人民陪审员  曹佩均人民陪审员  沈成元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董 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