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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22民初18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原告陈建国与被告赵树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睢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建国,赵树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2民初189号原告陈建国,男,1955年2月12日生,汉族。被告赵树理,男,1970年7月10日生,汉族。原告陈建国与被告赵树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建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800元收取6900元,由原告陈建国负担。审 判 长  邢红升审 判 员  王凤伟人民陪审员  朱永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郑慧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