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22民初18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原告陈建国与被告赵树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睢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建国,赵树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2民初189号原告陈建国,男,1955年2月12日生,汉族。被告赵树理,男,1970年7月10日生,汉族。原告陈建国与被告赵树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建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800元收取6900元,由原告陈建国负担。审 判 长 邢红升审 判 员 王凤伟人民陪审员 朱永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郑慧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