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702民初字第3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刘启力与郝春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启力,郝春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0702民初字第330号原告刘启力,男,现住松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郝春阳,男,现住址不详。原告刘启力诉被告郝春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7月24日,被告在原告处借款10000元,约定于元旦还款,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不予偿还,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给付10000元欠款及利息。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详细地址,致使案件无法送达,案件事实无法查清,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起诉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启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祝相秋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贾 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