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寿执字第1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山东寿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祥、刘涛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寿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祥,刘涛,刘刚,刘效青,杨振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8)寿执字第185号申请执行人:山东寿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银海路**号。身份证号码:16569687-8。法定代表人颜廷军,董事长。被执行人:李祥。被执行人:刘涛。被执行人:刘刚.被执行人:刘效青。被执行人:杨振宇。上列双方当事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07年11月13日审结。该案(2007)寿城民二初字第816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顺利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款120000元。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崔广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田晋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