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52刑更字第10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2016)粤52刑更字第1034号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揭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杜德明
案由
盗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52刑更字第1034号罪犯杜德明,男,1966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江西省赣州市安远县,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揭阳监狱服刑。广东省梅州市丰顺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8日作出(2011)梅丰法刑初字第10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杜德明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已缴纳七千元)。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2年3月27日作出(2012)梅中法刑终字第19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杜德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15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执行至2017年8月22日。执行机关广东省揭阳监狱因罪犯杜德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杜德明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截止2016年2月20日,共获嘉奖22次;2014年10月,2015年4月、10月获得监狱表扬;2015年11月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本次自觉履行缴纳罚金人民币六千五百元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杜德明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杜德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执行至2016年8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洁东审判员 陈树城审判员 林晓容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赖晓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