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9民终2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王洪军与肖德荣运输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酒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洪军,肖德荣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9民终21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洪军,男,汉族,生于1961年8月9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肖德荣,男,汉族,生于1965年4月24日。上诉人王洪军因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瓜州县人民法院(2015)瓜柳民初字第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可能影响公正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瓜州县人民法院(2015)瓜柳民初字第7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瓜州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案件受理费4098元,退还上诉人王洪军。审 判 长 刘 倩审 判 员 曹 平代理审判员 李庆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