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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9民终2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王洪军与肖德荣运输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酒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洪军,肖德荣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9民终21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洪军,男,汉族,生于1961年8月9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肖德荣,男,汉族,生于1965年4月24日。上诉人王洪军因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瓜州县人民法院(2015)瓜柳民初字第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可能影响公正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瓜州县人民法院(2015)瓜柳民初字第7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瓜州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案件受理费4098元,退还上诉人王洪军。审 判 长  刘 倩审 判 员  曹 平代理审判员  李庆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