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502民初18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聊城嘉明经济开发区十里铺村二组、聊城嘉明经济开发区十里铺村民委员会与聊城嘉明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聊城嘉明经济开发区十里铺村二组,聊城嘉明经济开发区十里铺村民委员会,聊城嘉明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02民初1864号原告聊城嘉明经济开发区十里铺村二组,住所地:聊城嘉明经济开发区十里铺村。负责人陈德华,组长。原告聊城嘉明经济开发区十里铺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聊城嘉明经济开发区十里铺村。法定代表人魏怀增,主任。被告聊城嘉明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聊城嘉明经济开发区嘉明路东首。法定代表人王怀福,主任。原告聊城嘉明经济开发区十里铺村二组、聊城嘉明经济开发区十里铺村民委员会诉被告聊城嘉明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我院于2016年3月29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二原告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经审查,二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聊城嘉明经济开发区十里铺村二组、聊城嘉明经济开发区十里铺村民委员会撤回对被告聊城嘉明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起诉。案件受理费5133元,由原告聊城嘉明经济开发区十里铺村二组、聊城嘉明经济开发区十里铺村民委员会承担。审判员 孙 锐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付莹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