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执字第7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李时英与平原县锦铂尔服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时英,平原县锦铂尔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725号申请人:李时英,女,汉族,住平原县。被执行人:平原县锦铂尔服饰有限公司山东省平原县劳动仲裁委员会(2015)平劳仲裁字第4号仲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山东省平原县劳动仲裁委员会(2015)平劳仲裁字第4号仲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人李时英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间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周 琨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韩春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