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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川执字第12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淄川区支行与朱兆鹏、谭秀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淄川区支行,朱兆鹏,谭秀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川执字第123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淄川区支行。负责人:安洪波,行长。被执行人朱兆鹏。被执行人谭秀秀。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淄川区支行与被执行人朱兆鹏、谭秀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淄川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8日作出的(2014)川商初字第11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朱兆鹏、谭秀秀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德勤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将申请执行人申请的执行款项履行完毕。至此,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执行事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2014)川商初字第113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宜宝审判员  何双全审判员  李 钊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 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