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5执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8-18
案件名称
北京市豪达兴纺织品有限公司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豪达兴纺织品有限公司,盛逢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5执77号申请执行人北京豪达兴纺织品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5734XXXX),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方仕国际轻纺城市场一层D区02、06、08号。法定代表人王清掌,总经理。被执行人盛逢奎,男,1971年6月8日出生。原告北京豪达兴纺织品有限��司与被告盛逢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3日作出的(2015)二中民(商)终字第1248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北京豪达兴纺织品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4日向我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盛逢奎按照民事判决书给付货款、诉讼费及执行费共计人民币453875.7元。本院于2016年1月5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盛逢奎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经查,被执行人盛逢奎无房产、车辆及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且被执行人盛逢奎已不在判决书所确定的地址居住。申请执行人北京豪达兴纺织品有限公司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盛逢奎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及财产线索。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盛逢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北京豪达兴纺织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的案款453875.7元未受清偿。经合议庭审查核��,被执行人盛逢奎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5)二中民(商)终字第1248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焦 岗代理审判员 任爱平代理审判员 申家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