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82民初34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9-08
案件名称
原告福建晋江凤竹纸品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浪潮(福建)百货有限公司、蔡高潮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晋江凤竹纸品实业有限公司,浪潮(福建)百货有限公司,蔡高潮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582民初3446号原告福建晋江凤竹纸品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晋江市。法定代表人李栋梁,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燕红,女,1975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被告浪潮(福建)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晋江市。法定代表人蔡高潮,该公司负责人。被告蔡高潮,男,汉族,1969年10月1日,住晋江市。原告福建晋江凤竹纸品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浪潮(福建)百货有限公司、蔡高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东来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福建晋江凤竹纸品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凤竹纸品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燕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浪潮(福建)百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浪潮公司”)、蔡高潮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凤竹纸品公司诉称,被告浪潮公司、蔡高潮向原告购买纸品,后被告浪潮公司、蔡高潮于2014年10月2日出具还款承诺书及欠条共同确认拖欠原告货款494611元并承诺分十二期付清,如不能按期付款,原告可直接起诉要求一次性付清,但两被告至今均未履行上述协议,请求判决二被告立即偿付原告货款494611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1.5倍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被告浪潮公司、蔡高潮未作书面答辩。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提供还款承诺书、欠条各一份,证明因二被告拖欠原告货款,被告浪潮公司、蔡高潮于2014年10月2日以欠款人身份共同出具还款承诺书确认拖欠原告货款494611元,承诺分十二期自2015年1月至12月付清,如不能按期付款或被告浪潮公司再次停业,原告有权直接起诉欠款人并要求一次性付清。本院认为,被告浪潮公司、蔡高潮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亦未进行答辩及举证、质证,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原告提供的证据内容、形式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对其证明力本院予以认定。经审理查明,被告蔡高潮系被告浪潮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被告浪潮公司向原告购买纸品,被告浪潮公司、蔡高潮于2014年10月2日以欠款人身份共同出具还款承诺书及欠条确认拖欠原告截至2014年9月30日的货款494611元,并承诺分十二期自2015年1月至12月按月偿付货款直至付清,如不能按期付款或被告浪潮公司再次停业,原告有权直接起诉欠款人并要求一次性付清。上述货款二被告至今未予清偿。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浪潮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浪潮公司拖欠原告货款494611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浪潮公司应当予以偿付。被告蔡高潮在还款承诺书、欠条上以欠款人身份与被告浪潮公司共同确认拖欠原告货款事实,此系被告蔡高潮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也符合浪潮公司在前期因资金周转困难停业后经与债权人协议从而得以重新开业的背景条件,因此被告蔡高潮应按照约定与被告浪潮公司共同承担本案还款责任。承诺书约定二被告如不能按期付款或被告浪潮公司再次停业,原告有权直接起诉欠款人并要求一次性付清,此系双方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本院予以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原告请求被告支付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上浮50%计算的逾期付款经济损失,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浪潮公司、蔡高潮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浪潮(福建)百货有限公司、蔡高潮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福建晋江凤竹纸品实业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494611元并以此为基数支付原告自2016年4月6日起至判决确定付款之日止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上浮50%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719元,因适用简易程序依法减半收取4359.5元,由被告浪潮(福建)百货有限公司、蔡高潮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东来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黄汀洲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二条一方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节选)对于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中国人民银行调整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时,人民法院可以相应调整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参照中国人民银行1996年4月30日发布的银发(1996)156号《关于降低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的通知》的规定,目前,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可以按每日万分之四计算。《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节选)三、关于罚息利率问题。逾期贷款(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还款的借款)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五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100%。对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从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之日起,按罚息利率计收利息,直至清偿本息为止。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法官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申请执行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继续计算。第二十八条申请执行时效因申请执行、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当事人一方提出履行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重新计算。第二十九条生效法律文书规定债务人负有不作为义务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从债务人违反不作为义务之日起计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