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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27执5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张银香与姚朝霞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银香,姚朝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27执517号申请执行人:张银香。被执行人:姚朝霞。张银香与姚朝霞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淳安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日作出的(2015)杭淳民初字第7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银香于2016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现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被执行人至今尚欠申请执行人张银香案款13397.56元。另被执行人尚应承担诉讼费200元、执行费104元。申请执行人亦未能举证证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淳安县人民法院(2016)浙0127执517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田 丰审判员 吴文胜审判员 吕贤显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凌红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