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004行审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黄山市徽州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汪伟、张影行政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黄山市徽州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汪伟,张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皖1004行审4号申请执行人黄山市徽州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法定代表人周娟萍,该委主任。被执行人汪伟,农民。被执行人张影,农民。申请执行人黄山市徽州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对被执行人汪伟、张影社会抚养费征收一案作出的徽计生征(2015)52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本院于2016年4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徽计生征(2015)52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黄山市徽州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徽计生征(2015)52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主要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征收程序合法,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黄山市徽州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徽计生征(2015)52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家治审判员 洪金雄审判员 蒋友谊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凌 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