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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25刑更11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王世超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世超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云25刑更1165号罪犯王世超,男,1988年11月6日生,彝族,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泸西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30日作出(2012)泸刑初字第19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世超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在交付执行中,因罪犯王世超患病需住院治疗,法院作出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罪犯王世超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违反法律及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吸食毒品,泸西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21日作出(2014)泸刑执字第3号收监执行决定书收监执行。判决生效后,于2014年7月23日交付监狱执行。现执行机关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根据其改造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于2016年4月19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表扬3次,特殊表扬1次,评为2015年度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材料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世超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2012年9月21日起至2018年11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玉顺审判员  安红云审判员  何 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春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