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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晋民再初字第000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张玉民与孙计栓、庞彩霞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张玉民,孙计栓,庞彩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晋民再初字第00007号原审原告张玉民。原审被告孙计栓。因诈骗罪,现被羁押于石家庄市鹿泉监狱。原审被告庞彩霞。原审原告张玉民与原审被告孙计栓、庞彩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经本院作出(2014)晋民初字第0070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5年7月13日作出(2015)晋民监字第0000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合并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审原告张玉民,原审被告孙计栓、庞彩霞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玉民诉称,2013年10月30日,被告以进货还款为由向原告借款2万元,借款期限到期后,多次找被告还款,被告均找理由推诿不还款,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230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孙计栓收到起诉状副本后未作答辩。被告庞彩霞辩称,孙计栓借的款我没见,欠条是孙计栓打的,后来孙计栓告诉我借了原告2万元,因家庭困难无力偿还。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30日被告孙计栓借原告现金2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2013年12月20日前还清。月利率2%,利息已支付到2014年5月30日。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和借条证实。原审认为,2014年10月30日原告与被告孙计栓签订的借款合同,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该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均应严格履行,原告将款借给被告后,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还款付息,被告未按约定还款付息,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孙计栓、庞彩霞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张玉民借款本金及利息23000元。再审期间,原审被告孙计栓辩称,借款属实。原审被告庞彩霞辩称,我只是签了个名,具体借多少不清楚。经再审查明,2013年10月30日原审被告孙计栓借原审原告张玉民现金2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2013年12月20日前还清。月利率2%,利息已支付到2014年5月30日。本院再审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及判决结果正确,应予维持。因违反法律规定,相关法律手续未送达原审被告孙计栓,程序违法,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九项、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维持本院(2014)晋民初字第00706号民事判决。案件受理费375元,由原审被告孙计栓、庞彩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丁维奇审 判 员  李慧敏人民陪审员  雷 达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崔晔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