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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2民初12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西泠印社拍卖有限公司与张振宇拍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泠印社拍卖有限公司,张振宇

案由

拍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2民初1249号原告:西泠印社拍卖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河坊街153-1号。法定代表人:陆镜清,总经理。被告:张振宇,男,1967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本院于2016年3月30日立案受理原告西泠印社拍卖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振宇拍卖合同纠纷一案,并通知原告西泠印社拍卖有限公司于接到受理通知书后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1330元,但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唐丹青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沈 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