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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裕民一初字第17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张海鹏与张迎春、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海鹏,张迎春,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年裕民一初字第1724号原告张海鹏,男,1981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衡水市武强县。委托代理人金小明,河北衡水正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迎春,男,1982年4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衡水市景县。被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西路15号万象天成商务广场A座13层。负责人李振波,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郝柏松,该公司职员。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原告张海鹏与被告张迎春、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张海鹏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海鹏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张海鹏承担。审判长  刘爱利审判员  刘晓丽审判员  张书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会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