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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执字第36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杜建刚与霍燕利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建刚,霍燕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怀执字第3614号申请执行人杜建刚,男,1964年9月24日出生。被执行人霍燕利,女,1983年3月27日出生。申请执行人杜建刚与被执行人霍燕利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9日作出的(2015)怀民(商)初字第049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执行人霍燕利应偿还申请人杜建刚借款3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由被执行人霍燕利负担276元。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杜建刚于2015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2月23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4月21日向被执行人霍燕利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七日内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机动车、房产及银行存款,亦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杜建刚未提供被执行人霍燕利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杜建刚表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杜建刚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霍燕利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申请执行人杜建刚发现被执行人霍燕利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被执行人霍燕利有履行能力等其他条件成就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施章义审 判 员  张春阳代理审判员  周忠良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英为 微信公众号“”